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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持有POS机的“原则”是什么?

最近,舆论再次针对套现,个人持有郑州pos机方面展开讨论。在部分报道中,就指出个人用户原则上不允许持有郑州pos机,不明真相的普通用户就理解为个人不能持有郑州pos机,其实这“原则上”很值得玩味。

那么个人持有郑州pos机的“原则”到底是什么呢?

个人持有郑州pos机开闸

个人能持有郑州pos机吗?答案应该是可以的,但有一定的条件,就是得存在经营背景。

支付对个人的开闸,是支付市场化的伟大演进过程,对中国支付市场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甚至为移动支付的普及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2010年,2号令《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发布,支付牌照发放制度确立,虽然彼时支付机构的定位仍然是“非金融”,但市场已经认为,这是监管对金融支付市场化的认可,意义非凡。2011年,首批支付牌照发放。

2013年,在支付牌照制度落地之后,《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出台,进一步推动了支付的市场化革新。

其中,《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对个人是否能够持有郑州pos机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第五十一条,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这就明确了特约商户可以是个体工商户,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前提是,得有经营活动。

有经营活动,就是个人持有郑州pos机的“原则”。

此外,《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还取消了此前关于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不得受理信用卡的规定。也就是从2013年开始,个人持有郑州pos机可以受理信用卡。

对于可能的套现问题,彼时监管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就信用卡套现等若干问题出台了司法解释,强化了对信用卡风险的法律制度约束,也为信用卡更加广泛的使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套现涉及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郑州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而对于收单机构的套现责任,监管表示,收单机构应对高风险商户、高风险交易加强风险管理,如采取交易限额、建立商户风险保证金等措施,切实防范信用卡套现等风险。

简单说,特约商户套现是违法,而如果支付机构没有防范套现则是违规。

但是,个人持有郑州pos机的“原则”,难就难在如何界定“经营活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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