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于1915年在美国发行,而最初发行信用卡的是一些百货店、娱乐业、饮食业和其他的一些商业公司,并不是银行机构。这些商业机构为招徕生意,在一定的范围内发给顾客的一种信用筹码,并凭信用筹码在本商业公司进行赊销购货消费服务,顾客可在这些发行筹码的商业公司,及其分店赊销商品约定日期付款,这就是信用卡的起源。因不是银行办理的,他的性质属于商业信用卡。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在1952年,作为金融机构首先发行了银行信用卡。美国的美洲银行于1959年,在加利福尼亚州发行了美洲银行卡。此后,许多银行都加入了信用卡的发行行业。
信用卡不仅在美国得到迅速发展。而且在日本、加拿大以及欧洲各国也盛行起来。新加坡、马来西亚及我国的香港、台湾省从七十年代开始,也发行了信用卡。
2012年2月,银行证实信用卡无密码更安全,若盗刷与银行共同担责。刷卡消费享有25-56天(或20-50天)的免息期,按时还款不会产生费用。取现无免息期还款期,从取现的当天收取万分之五的日息,银行还会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2016年4月15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引入违约金,并禁止收取超限费,新规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执行。